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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与谷德文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谷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夏津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来鱼。被执行人谷德文,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夏津县田庄乡谷庄村230号。本院在执行夏津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谷德文质押借款合同纠纷,(2014)夏民初字第601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津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德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谷德文使用在夏津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存放质押的布匹抵顶其所欠夏津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的各项款项,并另支付夏津福聚仓储贸易有限公司现金5000元,该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6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文平审判员  王华杰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同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