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梁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61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03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15年6月19曰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大尤,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3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何大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上旬开始,被告人梁某在“大时代”六合彩网站获得代理权,并发展会员接受六合彩投注,从中抽头渔利。自2015年5月14日至5月19日,梁某发展的会员共接受六合彩投注额达311200元。同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在惠城区桥东上板塘南面小区9栋B座601房将梁某抓获。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311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梁某辩护人辩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对量刑发表以下意见:(1)被告人梁某能够如实陈述其所知的案情,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当庭认罪,积极悔罪。(2)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家庭困难,被告人作为唯一的儿子,要独自赡养其年届七十的父母亲。建议对被告人予以缓刑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上旬开始,被告人梁某在“大时代”六合彩网站获得代理权,并发展会员接受六合彩投注,从中抽头渔利。自2015年5月14日至5月19日,梁某发展的会员共接受六合彩投注额达311200元。同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在惠城区桥东上板塘南面小区9栋B座601房将梁某抓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21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梁某涉嫌通过网络为他人提供六合彩赌博场所,公安人员立即联合市局网警支队民警一同查处,于当晚21时许,在惠城区桥东上板塘南面小区9栋B座601房抓获被告人梁某。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梁某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5月21日21时35分许,公安人员抓获张某时,经出示搜查证后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搜出一本B5笔记本,该笔记本内记录的数字经张某确认为非法“六合彩”账本,公安人员对此笔记本依法予以扣押。5、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其有参与赌博,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单,是被告人梁某将“六合彩”网址给其的,让其帮他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单,其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单有约2.5%的回扣。(2)证人赵某的证言,其有参与赌博,是被告人梁某将“六合彩”的网站提供给其,其向梁某要了三个账号,一个其自己使用,另外两个给了贺某甲和任某平使用,其在网络上赌博外围“六合彩”有佣金回扣,其用农业银行卡或尾号为0348的建设银行卡与梁某结账,与贺某甲是直接现金结账。(3)证人王某的证言,其有参赌,是“文仔”将“大时代”网站的账号提供给其的。(4)证人贺某甲的证言,“六合彩”网站由赵某提供,与赵某以现金结算,其帮贺某乙下注过十多次。(5)证人贺某乙的证言,其有参与非法六合彩赌博,是在贺某甲处购买非法六合彩的,贺某甲就把其所购买的非法六合彩金额打给他的上线。(6)证人李某的证言,其有参与非法赌博“六合彩”,是其朋友“阿花”向一名叫“懵仔”的人拿给其的。(7)证人朱某的证言,其是张某之妻,被告人梁某是其丈夫的上家,梁某将香港“六合彩”网址和账号发到其手机上让其交给其丈夫张某,其不清楚有无他人向其丈夫投注香港“六合彩”。6、辨认笔录(1)证人王某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8号男子梁某就是提供给其“六合彩”账号的“文仔”。(2)证人贺某甲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6号就是赵某。(3)证人张某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就是梁某。(4)证人朱某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就是梁某。(5)被告人梁某对其代理的六合彩网站上个会员近期参赌下注明细截图进行了签供。(6)证人张某、赵某均对其网上投注的明细截图进行了签供。7、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贺某乙、贺某甲、王某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8、账户资料,证实被告人梁某使用的银行账号62×××70与赵某使用的银行帐号62×××70有过结算记录。9、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梁某使用13809666165号码与赵某使用135××××2726、王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32××××3446、李某使用的18902629191号码有多次通话记录。10、被告人梁某供述第一、二次供述,其提供“大时代”六合彩赌博网站供他人下注参赌,这个网站是其通过一名叫“雄哥”的男子拿到的,从2015年4月初其就代理至今,其大约提供了10个网站给他人,每个网站都有一个不同的账号,其有提供赌博网站给赵某、李某、王某和朱某,李某每期用a9191账号下注约八千元人民币,赵某用aa01和aa02账号每期下注约三千元人民币,朱某用aa10账号每期下注约一千元人民币,王某用aa03账号每期下注约七千元人民币,其使用建设银行卡与参赌人员进行结算,通过代理赌博网站可以从其派发下去的参赌会员每期有效下注宗金额中获得百分之零点五的风险金。第三次供述,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9日,李某每期用a9191账号下注约一万多元人民币,赵某用aa01账号每期约下注五千元人民币,用aa02账号每期下注约一万元人民币,王某用aa03账号每期下注约一万五千元人民币,朱某用aa10账号每期下注约一千元人民币,其余的会员每期下注金额由一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不等,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9日其派发下去的所有会员下注金额一共约三十一万多元人民币左右。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1)第三人民医院的××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父亲患有××。(2)村委会的报告,证明村委会愿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管。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3112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某能够如实陈述其所知的案情,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又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予以缓刑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奕美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人民陪审员 张景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页共10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