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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崔伦毛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伦毛,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崔伦毛,男,汉族,住驿城区沙河店镇。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伦毛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庚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朝晖审判员  康 兵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诗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