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