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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应连与被告易昌容、易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连,易昌容,易月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吴应连,女,汉族,1963年8月29日生,农村居民,住盐边县。委托代理人尹培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易昌容,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易月星,男,汉族,1988年6月8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易昌容,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系被告易月星父亲。原告吴应连与被告易昌容、易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翊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应连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培华、被告易昌容、被告易月星的委托代理人易昌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应连诉称:2011年12月被告父子因买车向原告借款13万元,约定月利率2%,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12年12月29日,双方进行了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7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并约定于2013年3月底还清。还款期届满后,二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7000元,利息21620元,合计68620元,2015年3月1日后的利息未算;2.判令两被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易昌容、易月星辩称:2011年12月,我因买车向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约定年利率2%。我已还原告本金8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13万元,本息已全部归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被告易昌容、易月星因买车向原告吴应连借款,双方于2012年12月29日进行了结算,扣除已偿还的部分,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47000元,二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定于2013年3月底付清。庭审中,被告易昌容出示5万元收条一张,欲证明原告诉请的47000元已经还清,原告吴应连予以否认并申请笔迹鉴定,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2013年12月20日5万元《收条》上“吴应连”签名笔迹,不是吴应连本人书写。吴应连交纳鉴定费1300元。2013年的银行1至3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15%,2014年的银行1至5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被告因买车向原告吴应连借款,属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易昌容辩称5万元收条是偿还47000元欠款,因5万元收条和欠条的记载金额有差异,且该收条经鉴定不是原告本人的签名,故被告的辩称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本金是13万元,被告陈述借款本金是8万元,原告与被告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金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但能够确定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2年12月20日之前,而被告于2012年12月29日又出具给原告47000元的欠条,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47000元已还清;因欠条上未约定利率,故只能从约定还款之日的第二天,即2013年4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计算利息至法庭辩论终结止,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7000元、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及鉴定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易昌容、易月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应连欠款47000元、利息7033.55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55333.5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7.75元,由原告吴应连承担270.25元,由被告易昌容、易月星承担4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翊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