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任金平与王进军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平,王进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任金平,男,农民。被告王进军,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平与被告王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金平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任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任金平负担。审 判 长  张新平审 判 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陈晓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孔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