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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275元。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人民陪审员  刘益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答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