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275元。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人民陪审员 刘益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答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