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田彦祥诉李世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彦祥,李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田彦祥,男,生于1966年8月30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李世民,男,30岁,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彦祥诉被告李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彦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田彦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戈辉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