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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牟长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