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牟长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