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树起与王树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起,王树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845号申请执行人:王树起,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王树廷,男,194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太执字第0084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王树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54上的存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经查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树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54上的存款224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