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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新红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市新红奥汽车维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新红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市新红奥汽车维修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070号原告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润华,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新红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32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被告宜昌市新红奥汽车维修厂,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32号。法定代表人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新红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市新红奥汽车维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为586.5元,由原告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重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