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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毛文志与谢永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志,谢永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709号原告毛文志,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素芬,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志猛,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永江,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志诉被告谢永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文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文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文志撤回对被告谢永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文志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