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横商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周晓云与江苏新科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云,江苏新科电器有限公司,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横商初字第00312号原告周晓云。被告江苏新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东都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孙美凤。第三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云诉被告江苏新科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凌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