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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牡丹诉王永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牡丹,王永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张牡丹。被告王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牡丹诉被告王永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牡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牡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牡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张牡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