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牡丹诉王永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牡丹,王永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张牡丹。被告王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牡丹诉被告王永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牡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牡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牡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张牡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