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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凤海与汪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634号申请执行人朱凤海,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汪福平,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商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汪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福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福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福平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县支公司的赔偿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