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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周一×与周二×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一×,周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49号申请执行人周一×,无职业。被执行人周二×。委托代理人张树霞(被执行人之妻),无职业。原告周一×与被告周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继承人单文香名下遗有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延长里3号楼5门302号私产房屋房屋由原告周一×、被告周二×按均等份额共同继承;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原告与被告均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查封案外人单文香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延长里3-5-302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吉禄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