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赵继业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继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017号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录,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晓燕,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继业,男,1976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凌,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继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继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永红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