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9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杨军叶与刘志华、张兆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叶,刘志华,张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946-2号申请执行人杨军叶。被执行人刘志华。被执行人张兆明。申请执行人杨军叶与被执行人刘志华、张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杨军叶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5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陈 亚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