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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柳娥仁申请执行杨斌、宋心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柳娥仁,女,1960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昆都仑区友谊大街。被执行人杨斌,男,1978年出生,汉族,包头市昆都仑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职工,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宋心霞,女,1982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被执行人杨斌妻子。柳娥仁诉杨斌、宋心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四初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娥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18333元(含申请执行费6084元),未执行标的4183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2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斌、宋心霞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柳娥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郭+启+胜审++判++员++++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史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