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凉州区下双乡沙河村民委员会与顾明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下双乡沙河村民委员会,顾明锋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901号原告凉州区下双乡沙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万其,下双乡沙河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顾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州区下双乡沙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顾明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再无诉讼必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州区下双乡沙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凉州区下双乡沙河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