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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雪珍与王德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珍,王德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3713号原告杨雪珍,女,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王德里,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杨雪珍与被告王德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永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雪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德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雪珍诉称,被告于2010年5月以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息1.5%,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7月1日止,至今未偿付本息,同时双方对借款进行了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都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迟。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偿付自2014年7月2日至起诉之日止,2015年7月30日止利息19500元。从2015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原、被告约定的月息1.5%计算),本案诉讼费用及所有费用由被告王德里负担。被告王德里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2010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息按1.5%计算。证据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长富支行流水一份。证明被告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一直支付至2014年7月1日止。证据3、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话费详单一份。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有真实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向杨雪珍借人民币10万元,月息15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0万元。至后,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的借款利息1500元,一直支付至2014年7月1日。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长富支行流水一份、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话费详单复印件一份,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借款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雪珍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支付)。如果被告王德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被告王德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新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