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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明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金永失踪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黄某某,女,1961年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务农,住桐梓县。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务农,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失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失踪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失踪案件。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永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