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5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瑞与张琨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张琨,张琦,张玮,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5508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男。被执行人张琨(身份证号:×××),男。被执行人张琦,女。被执行人张玮,男。被执行人张玲,女。张瑞与张琨、张琦、张玮、张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该案做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6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登记在被继承人张绍库名下的房产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享有相应份额。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位于北京市xx区xxx区x门x门x号房屋(房产证号:西更成字第x**号)由张瑞、张琨、张琦、张玮、张玲平均继承,每人分别享有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二、确认位于北京市xx区xxx小街x号楼x门xx号房屋(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由张瑞、与张琨、张琦、张玮、张玲平均继承,每人分别享有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三、请相关部门依此裁定协助申请人张瑞办理上述房产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