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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昌会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富民家俱厂,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昌会,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富民家俱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956号原告姚昌会,女,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1号兰溪小区12幢4单元4-2。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富民家俱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五社。(经营者黄先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昌会与被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富民家俱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昌会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富民家俱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印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