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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681号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涵碧楼花园C区1幢6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338596-0。法定代表人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男,住漳州招商局开发区。被告罗纯,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纯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漳州鸿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峰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巧玲速录员  陈益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