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行非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伍奇明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非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局长。被执行人伍奇明,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浯溪镇。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伍奇明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字(2014)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查明,祁阳县人民政府因城市发展需要,需建设柿花路项目工程。该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99)政农转字第5号)、《土地征收审批单》((99)政土字第74号)文件批准,征收了祁阳县浯溪��百花村和六合岭村范围内的133.80亩集体土地。伍奇明的居住房在该用地红线范围内,必须拆迁。祁阳县综合开发区指挥部作为原拆迁机构依程序受理并承担了此项目的具体征地拆迁实施工作。祁阳县综合开发区指挥部会同浯溪镇政府和村工作人员对伍奇明居住房进行了实地丈量登记,根据伍奇明提供的相关建房批准手续和查阅伍奇明的被拆迁房屋原始批准建房档案,结合实际调查资料,确定补偿伍奇明土地面积为131.36㎡。2007年5月10日伍奇明与祁阳县综合工程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祁阳县人民政府(1996)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拆机构对伍奇明补偿了一宗位于祁阳县浯溪镇祁山路面积为201.6㎡的安置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款29900.76元,上述两项补偿均以到位。尔后,伍奇明在安置地上建成了新房。房屋建成前征拆机构找伍奇明做工作要求伍奇���腾出土地,伍奇明承诺愿意在新房建成三层后,无条件自己拆除原居住房、腾出土地。但至今伍奇明仍拒不腾地,阻碍了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伍奇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2014年12月31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对伍奇明作出了祁国土资字(2014)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同日将该限期腾地决定书送达伍奇明,伍奇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没有自觉履行限期腾地决定确定的义务。该限期腾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30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向伍奇明送达了祁国土资强催(2015)1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伍奇明至今未履行限期腾地决定书的义务。本院认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对伍奇明作出的祁国土资字(2014)1号限期腾地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字(2014)1号限期腾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伍奇明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出腾由祁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胜审 判 员  曾喜龙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