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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程晓林与杨其高、定远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程晓林。被执行人:杨其高。被执行人:定远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法定代表人:杨其高,该公司总经理。上列被执行人因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