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桂蓉与张海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