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桂蓉与张海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