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彭齐飞与李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齐,李宗强,李凤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64号原告彭飞齐,身份住址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威,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强,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李凤妍,身份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国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宗强及李凤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宗强系朋友关系并且认识多年,被告李宗强分别于2014年5月4日、7月10日、9月27日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50000元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并且说明短期内归还。原告考虑到双方是多年的朋友,便将款项借给了被告李宗强。现借款已到期,原告遂催促被告李宗强还款,被告李宗强利用各种理由推脱,并不接听原告的电话和玩起了失踪。另外,被告李凤妍与被告李宗强系夫妻关系,原告借款给被告李宗强时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宗强向原告偿还借款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李凤妍对被告李宗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两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三张被告李宗强出具的借条,分别为:2014年5月4日的借条载明,本人李宗强现从彭飞齐处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4年7月10日的借条载明,本人李宗强现从彭飞齐处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该款于2014年7月29日还清;2014年9月27日的借条载明,本人李宗强现从彭飞齐处借到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该款于2014年9月29日还清。关于出借款项支付情况,原告提交两张银行转账凭条,凭条显示:2014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李宗强转款31.5万元,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李宗强转款17.5万元,合计49万元。关于2014年5月4日的借条,原告称被告李宗强有借款打算先签借条,后转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宗强未归还任何款项,遂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对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另查,两被告于2007年11月5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反驳原告的主张,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李宗强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条等内容,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李宗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关于借款本金,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为49万元,且原告称2014年5月4日为先签借条后付款,但原告未提交付款证明,因此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以转款凭证为准,被告李宗强应向原告归还借款49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高于该本金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凤妍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明确约定为被告李宗强个人债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晓该约定,因此被告李凤妍应对被告李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飞齐归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9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凤妍对被告李宗强上述债务向原告彭飞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彭飞齐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57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71元,两被告负担111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泰琳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洵娴谢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