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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146号原告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国。委托代理人扬剑、施佳力,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基平。委托代理人刘宁。委托代理人彭江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博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0元,减半收取12025元,由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