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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姚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孙清亮,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现住长春市净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人民陪审员  刘仁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