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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靳鑫与王超、妙红梅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鑫,王超,妙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496号申请人靳鑫被申请人王超被申请人妙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鑫诉被告王超、妙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靳鑫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陈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超、妙红梅款项9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