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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晓芸申请执行谢瑞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芸,谢瑞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徐晓芸,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谢瑞煌,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徐晓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瑞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晓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谢瑞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中,发现另案[(2015)简阳执字第91号]正在评估被执行人的房产,需待房产处置后统一分配。本案尚有207160元及执行费3007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3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