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卢才与李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才,李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14号申请人卢才。被申请人李建良。申请人卢才与被申请人李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卢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建良驾驶的冀HKM6**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建良驾驶的冀HKM6**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佳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