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卢才与李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才,李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14号申请人卢才。被申请人李建良。申请人卢才与被申请人李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卢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建良驾驶的冀HKM6**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建良驾驶的冀HKM6**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佳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