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福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119号原公诉机关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5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12月3日被减刑释放。2015年3月11日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榆林市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人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00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某向本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005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标代理审判员 白 娇代理审判员 马 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姿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