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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林君与刘光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君,刘光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343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君,女,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刘光程(曾用名刘光成),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受理刘林君诉刘光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文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光程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林君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光程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林君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25.6万元)并承担执行费20960元。该院于2015年8月27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光程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大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