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永飞、刘大武等与余修配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飞,刘大武,王在香,余修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24-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飞,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大武,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在香,农民。被执行人余修配,男,生于1980年2月20日,汉族,南漳县人,住南漳县李庙镇水田坪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002204030.王永飞、刘大武、王在香申请执行余修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永飞、刘大武、王在香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远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