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凌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凌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告杨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好为由,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修仓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人民陪审员 吴振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胥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