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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一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付旭辉与吕梁慈坤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旭辉,吕梁慈坤医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00946号原告:付旭辉。被告:吕梁慈坤医院。住所地:离石区久安路。法定代表人:薛虎林。原告付旭辉诉被告吕梁慈坤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单位职工。2014年12月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将原告的工资一直拖欠至今,2015年7月15日原告去吕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吕劳仲不字(2015)4号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结清原告所欠工资110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均为事实。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吕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支,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1062元。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无证据向本院提交。结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付旭辉系被告吕梁慈坤医院职工,从2014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的工资不发,2015年7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付旭辉工资(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份)共计壹万壹仟零陆拾贰元整”,并在欠条上加盖吕梁慈坤医院的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薛虎林的名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工资未果,遂引起本次讼争。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成立、金额明确,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梁慈坤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付旭辉工资款11062元。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梁慈坤医院负担。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解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雅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