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730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经原、被告亲戚朋友、法庭法官的善意劝说,原告想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故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