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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红与皇甫宜安、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皇甫宜安,张艳,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518号原告陈红,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皇甫宜安,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艳,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恒基大厦东座六楼601/603/605号。法定代表人皇甫宜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诉被告皇甫宜安、张艳、河南新天地智能化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贾若男审判员  原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