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鹏、陈思与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陈思,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209号原告赵鹏,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原告陈思,女,汉族,1986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赵鹏(特别授权),系陈思之夫。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A幢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441-X。法定代表人许先辉。委托代理人瞿学立(特别授权),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陈思与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陈思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鹏、陈思��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陈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鹏、陈思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