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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福军审 判 员  李先利人民陪审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