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福军审 判 员 李先利人民陪审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