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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河北奔城种业有限公司与李春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奔城种业有限公司,李春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河北奔城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宝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春和。原告河北奔城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与被告李春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汝利、代理审判员邢宝华、董宏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种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宝春、被告李春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种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自2013年3月26日由原告处进货累积14406元,已还货款4406元,尚欠10000元,被告于2013年5月21日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及按照月息2分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又被告李春和向种业公司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李春和辩称,关于被告从原告处进的种子,是给原告制种,属于晚茬。由于当时原告没有回收种子,小麦都倒了,导致收割成本加倍,造成了被告很大损失。并且种植户从被告处使用的化肥、种子款也未给付,导致被告未能给付原告款项。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李春和从原告处赊购玉米种子,并于2013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种子款10000元,壹万元整。李春和。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能偿还,遂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且被告认可该欠条的真实性,也认可该欠条中的种子款仅是玉米种子款,综上,即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春和从原告处赊购玉米种子的事实清楚,被告李春和应当偿还拖欠原告的种子款10000元。虽然该欠条未约定履行付款时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给付种子款的义务。关于被告主张,因被告给原告繁殖小麦种,被告未能及时收回小麦种,导致小麦倒伏,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才致使被告拒绝履行欠原告玉米种子的钱,但被告并未提供本案与小麦繁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且原告亦主张二者之间不存在联系。综合考虑原、被告庭上的陈述、提交的相关证据即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繁殖小麦种与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玉米种子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关于利息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处理。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因原、被告未约定偿还欠款的时间,故逾期利息损失应当从原告催告被告还款时间届满的次日计算。由于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催告还款的具体日期,因此利息的起止时间应从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计算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即从2014年5月22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和给付原告河北奔城种业有限公司欠款10000元,并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即履行;二、驳回原告河北奔城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李春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履行过程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刑宝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