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材洪申请谭志东、李光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材洪,谭志东,李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377号申请人罗材洪,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孟显荣,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志东,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申请人李光华,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罗材洪为与被申请人谭志东、李光华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5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谭志东、李光华价值5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龙奕霖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杨梨路***-*-**-*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07字第024460号)。三、查封担保人李时萍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渝A9R***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