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3日生。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和好,2015年9月16日,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代审 判员 李瑛瑛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飞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