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曲民初字第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476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陈春富,泰兴市南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