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葛汉军与吴军、方礼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汉军,吴军,方礼,邓春生,万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152号上诉人(原审原��):葛汉军,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礼,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板桥镇(现住昆山市玉山镇柏庐北路***栋***室)。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邓春生,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审第三人:万超,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上诉人葛汉军因与上诉人吴军、方礼、原审第三人邓春生、万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重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人葛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国,上诉人吴军、方礼的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邓春生、万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庭审笔录中只有葛汉军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的签字,而合议庭成员及其他到庭当事人均未签字,故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重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彩玲审判员 彭 亮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宇楠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认定基本事实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