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世纪和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钱永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世纪和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钱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2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和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梁跃纬,经理。被执行人钱永新,男,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李志成,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和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永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和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永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恢字第02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