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17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文生厚商贸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荣悦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文生厚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荣悦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7356-1号原告北京文生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64068-7),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宫路8号院5号楼3门5号。法定代表人王合生,董事长。被告高碑店市荣悦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130684000017734),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钟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文生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生厚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荣悦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悦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生厚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荣悦昌公司账户存款1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文生厚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碑店市荣悦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十九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淼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硕 关注公众号“”